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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2007年12月)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铁路项目资金的需求,推进南京市铁路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规范统筹使用。专户设在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铁路公司”)。

  第三条 铁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铁路项目的资本金和还本付息。铁路专项资金可根据需要为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发行铁路债券等方式提供融资条件。

  第四条 南京铁路公司负责通过铁路专项资金进行融资,实行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市财政局对“铁路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南京铁路公司收储土地的收益;

  (二)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可纳入专户的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和南京铁路公司根据下一年度建设投资和还本付息计划,共同编制铁路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第七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

  (一)南京铁路公司土地储备分中心按土地规划与现行政策进行规范运作,取得的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给予南京铁路公司的政策进行立项,并列入年度土地收益的预算,报市政府同意后,划入铁路专项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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