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部门联审可采取书面函件形式或召集会议形式进行。
采取书面函件形式联审的,相关部门应在接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函复市国土资源局(或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对需要召集会议联审的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召开联审会议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并书面告知列入联审的建设用地内容。
第九条 部门联审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二)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 建设项目各项用地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四) 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五)对建设用地单位是否提出特别用地要求。
部门联审成果,为各相关部门具有明确审查意见的审批文件或书面函件,以及对具体建设用地形成的意见。
第十条 经部门联审未通过的建设用地申请事项,分别由最初受理部门在部门联审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地申请人。
经部门联审同意呈报的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部门联审意见拟订呈报事项,并根据本规则第三、四、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书面呈报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受理建设用地呈报并由组长确定召开建设用地审查会的时间、地点后,由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向各成员单位发出会议通知并告知当次会议审议事项。
第十二条 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议对建设用地逐宗研究,明确审查结果后,由审查小组办公室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并下发《会议纪要》。
(一)经会议审查未予通过的建设用地申请,由最初受理部门在审查小组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地申请人。
(二)经会议审查准予办理,按审批权限由审查小组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经会议审查拟同意办理,按审批权限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