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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55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建设用地供应及已供建设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改变用地条件,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

  (二)划拨供地;

  (三)未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宗地面积30亩以上的(含30亩);

  (四)工业企业因改制或退城进园,改变土地用途的;

  (五)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认为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

  第四条 工业用地和已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经营性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五条 对第三条、第四条之外的其他依法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批。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先行受理;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申请,均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受理的建设用地申请,经初审同意的,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的建设用地申请,在提请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议前,应当召集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房管局进行联审。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市国土资源局应通知相关部门参加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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