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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赣府厅发[2007]37号文切实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型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突出工作重点,不断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

  在完善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同时,开展各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检查,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应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其他高危行业企业严格按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严格执行企业应急预案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的审查,中央驻市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案,报市和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矿山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赣市安监[2006]157号文)的要求进行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核、建筑施工、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工作,矿山、烟花爆竹和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并保存原始记录资料备查,预案演练和修订情况要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各企业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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