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卫生档案建设。全面详尽地记录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生长发育、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健康教育以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 突发事件预防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师生健康监测制度,对因病缺勤者进行登记汇总并分析,及时发现事件隐患。要加强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的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提早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第一责任人。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按照《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平安校园,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和《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建设报批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扩)建校舍的选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坚决避免在灾害高危地区新建校舍。
第三条 学校的水、电、气及食堂锅炉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标准进行选址、施工和安装。
第四条 完善减灾、防灾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逃生自救器具、应急照明灯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地,要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对原有建筑消防通道不符合现行消防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条 学生宿舍、校园内教职工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电脑室、图书室、会议室等人群集中场所列为重点监控部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六条 落实房屋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每房一档的危旧房档案,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管部门等相关情况资料都记录在档,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凡危房必须根据规定进行处置:
--B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资质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并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C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资质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不能马上修缮的,不得使用,要指派专人加强监控,防止升级为D级危房。
--D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能改作他用,在危房周边设置隔离带和警示标志,严禁师生进入。
危房解危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并经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报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
第七条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和避雷、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对电路、锅炉、煤气、化学物品等易引发火灾的设施、物品重点进行检查,对避雷、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对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实验室、宿舍、食堂、浴室、文体活动等场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和检查,建立消防检查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