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相当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39.责任追究的种类。(1)告诫;(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限期调离工作岗位;(5)责令辞职、辞退;(6)党纪政纪处分;(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责任追究的范围。
(1)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要对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予以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在执行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行为的;责任单位未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隐患问题的。
(2)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要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辞退。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和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场所存在“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未及时铲除的;学校周边有非法经营书刊、音像制品、无证小食品等摊点未清理取缔的;学校周边有治安、交通、消防、危房、地质等安全隐患和危化物品、压力容器等重点危险源未集中排查整改、消除隐患的;将学校校园场所出租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危及师生安全的活动。
(3)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涉校恶性刑事案件;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涉校重、特大治安安全事故;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涉校重、特大交通、火灾事故;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其他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案(事)件、事故。
第九章 附则
41.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管理
第二条 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城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的村办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保安人员。
第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购置、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隐患台帐,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
第九条 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按照《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