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2)指导校舍安全检查,做好校舍危房鉴定工作;(3)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4)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14.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一步检查和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切实从源头把好学校防雷安全质量关。
15.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16.司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17.学校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18.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规章制度建设
19.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统一的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做到岗位有职责,工作有规章,管理有办法,奖惩有规定;规范管理规章制度的印制和张贴,在各岗位处明确岗位责任人。
20.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机制,严肃信息报送,做到不瞒报、漏报、误报、迟报、谎报。
第四章 校内安全管理组织和教育
21.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
22.学校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数量足够的专职保安人员,其他应有专(兼)职保安人员。聘请的保安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3.学校要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城市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24.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5.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特别要在寒暑假前或开学后,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26.教育行政部门要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
27.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须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五章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及通报
28.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校园内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经常性的深入学校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县(市、区)教育局每季度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学校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检查。
29. 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30.市政府每年定期对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两次督查,对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六章 学校安全隐患台帐管理
31. 县(市、区)要加强《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台帐实施方案》的领导,有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
32.认真建立县(市、区)、乡(镇)、学校三级资料,统一要求,规范操作,按时上报情况数据。
33.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学校安全隐患的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到位时间等,统筹整治学校安全隐患。
第七章 学校风险防范与转移
34.学校必须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其保费采取“谁办学、谁支付”的办法,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支付。
35. 县(市、区)可以采取政府拨款、社会募捐、学校按比例出资等方式筹资设立学校抗风险准备金,县(市、区)教育局可以设立非常设的学校抗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
36.学校可以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保险,可以为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购买学生保险提供联系保险公司的便利,但学校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生保险,不得代保险公司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37.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