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加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七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二、《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三、《赣州市中小学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四、《
赣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办法》
五、《
赣州市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六、《
赣州市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七、《
赣州市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赣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学校安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领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全面提升学校安全意识,规范学校安全制度建设,加大学校安全隐患整治力度,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3.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4.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5.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当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县(市、区)政府下文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市、区)长担任,成员为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气象、新闻出版等部门。
6.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会议,分析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形势,落实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意见,并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报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7.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气象、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8.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2)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3)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4)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9.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4)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5)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10.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3)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4)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过街设施等标志标线;(5)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11.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2)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3)及时处理学校发生的传染病及饮食卫生安全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