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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首批经营性资产移接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经营性资产准备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资料;

  3、准备经营性资产净收益的有效凭据;

  4、准备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

  5、准备经营性资产购建时形成的负债的有效凭证;

  6、对经营性资产供养的在编、在职职工进行登记造册;

  7、将上述所有附件、表格、文本、资料完整复印一份,在2007年8月25日前报送移接交工作办公室。无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移接交清册注明“无经营性资产”,盖上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章,报送移接交工作办公室。

  (二) 核实经营性资产情况。2007年8月26日至9月16日完成。移接交工作组要核实经营性资产的总量、净收益基数、负债额和供养在编、在职职工等情况,相关单位将核定数据填写好表格。

  (三)经营性资产正式移交。在2007年9月17日至30日完成。接管经营性资产和其相关的权证、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经营性资产收益于2007年9月1日起移交,从2007年9月1日起的经营收益全部进财政专户。

  五、经营性资产移接交原则

  1、坚持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的原则。为推进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市委、市政府先后下发了赣市府发[2005]2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关于严禁擅自处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紧急通知》、赣市府发[2005]9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国有资产核查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06]28号《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和赣市字[2007]73号《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及移接交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严格按照这些文件要求,精心准备,规范操作,切实做好移接交工作。

  2、坚持先解决问题或落实解决问题方案的原则。在国有土地上集资合资建房、建店面的相关单位要清退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款项,资金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筹措;资产购建时形成的负债需与债权单位商定偿还方案;有产权纠纷、水电分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等问题的,由资产原占有、使用单位解决问题后再移交。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与移接交工作办公室商定解决处理办法。

  3、坚持小资产跟着大资产走的原则。对既有经营性,又有非经营性且产权难以分割的同一资产,如果经营性资产价值比重大,则整体移交;如果非经营性资产比重大,则可只分割移交经营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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