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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3、关于房改房帐务调整及办理证件问题的处理。(1)已进行了第三步房改的房改房,此次清查应作盘亏处理;只参加第二步房改的,因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仍作为单位资产挂帐。(2)为防止虚增单位资产问题,凡已实施第三步房改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给职工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此项整改应在11月底前完成,帐务处理由市财政局督查落实,办证工作由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督查落实。

  4、关于单位房产、土地权证不齐问题的处理。(1)因单位自身原因未去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应在10月份前到相关部门办理;(2)因其他原因未办证件的,请相关部门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办理。此项整改应在11月底前完成,由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督查落实。

  5、关于擅自处理和核销国有资产问题的处理。(1)对单位已处理的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可以作资产盘亏处理,但应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在11月份之前补办报批手续。(2)资产清查后仍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3)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部下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此项整改应在11月底前完成,由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督查落实。

  6、关于核销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有的单位在没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核销了单位债权、债务,按照《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应按如下方法处理:(1)单位对原核销债权、债务的做法进行纠正,并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做好相应的帐务调整。(2)要区别不同情况,对相关债权做好清收工作。对本单位职工的借款,经做工作仍然不还的,可采取扣发工资等方法回收;对外单位或个人的欠款,催收无效的,应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办理。此项整改应在10月底前完成,由市审计局督查落实。

  7、关于在建工程长期挂账问题的处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为此要求:(1)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通知》,重申项目竣工决算的相关规定,督促各单位加快决算进度。(2)凡是完成了竣工决算的项目,必须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3)今后未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的,除限期办理外,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此项整改应在10月底前完成,由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督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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