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66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上半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了资产清查工作,从单位自查和核查小组核查情况看,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总体情况较好,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整改,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职工参与集资经营性房产问题的处理。清查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干部职工参与集资建店面问题,单位在建办公、宿舍楼或培训中心时,将临街一楼的房产由干部职工集资参与建设,店面所占土地是单位所有,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优质资产低价分配给职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单位已经退回了职工集资款)。为此,存在此类问题的单位,务必在2007年12月底以前退还职工集资款,资产全部收归单位所有。此项整改由市监察局督查落实。
2、关于对外投资和资产经营收益管理问题的处理。核查中发现,部分单位的对外投资情况没有在单位财务账中反映;有些单位的投资收益处理不规范,没有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些单位的资产经营收入不仅未入财政专户,在单位的财务帐中也未反映,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对上述问题,各单位应按如下方法进行整改:(1)所有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反映,原误作费用支出的,应冲减费用,增加固定资产,调增固定基金,不按要求纠正的,按隐瞒资产处理。(2)从8月份开始,所有对外投资收益和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不缴财政专户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3)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配合,在三季度对市直各单位帐外帐和“小金库”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市直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财务科长(或办公室主任、秘书科长)、会计、出纳联合向市政府签订承诺书,保证本单位没有帐外帐和“小金库”。此项整改应在9月底前完成,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督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