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地区整合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合实施方案,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稳妥、有序地开展本地区整合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矿产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依法按程序划定矿区范围、储量地质报告评审和办理采矿变更登记手续,煤炭资源的整顿和整合由煤炭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矿产资源项目的核准;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水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严重流失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监管企业整合工作实施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运作,依法推进。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对所有纳入整合的矿山,有关证照颁发部门暂时收存其采矿许可证,吊(注)销相关证照;由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矿山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由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对按照实施方案被列入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收回有关证照。
整合实施方案确定保留或重新确定的法人主体应按以下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对拟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2、取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重新划定矿区范围、矿区储量地质报告备案、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用地的批准。
3、非煤矿山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预评价的备案、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煤矿应取得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办煤矿、矿井初步设计,煤矿安全监督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设计方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专篇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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