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开发,全市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整合区域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从粗放、高耗、低速到集约、节约、高效的转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通过整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改善,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规模整合、产业整合、矿区整合、矿种整合”等方式,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是: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矿山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的小矿集中区,安全隐患较多、环境污染较严重的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