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预算中涉及收购、新建、改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一)论证。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收购、新建、改建项目进行论证,以保障廉租住房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立项。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根据论证方案将收购、新建、改建项目报有权部门批准立项,以保障廉租住房项目的合法性。
(三)审计。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新建、改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以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规范性。
第十七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预算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经人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项目和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收购、新建、改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资金拨付,由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年度预算,提出预算付款申请,并提供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论证方案、立项批准文件、购房合同或工程合同及项目进度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收支预算和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个人或廉租住房建设单位。
租赁补贴发放。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民政局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区房产局(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季共同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各区应承担的40%部分到位情况以及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将租赁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各区财政局,由各区财政局或区房产局(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区财政局要设立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专帐,同时建立定期对帐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决算。应会同市民政局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