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和收支预算管理。
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要求和南京市住房保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拟定详实具体的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收购、改建、新建的面积、套数和具体的地理位置;各区租赁补贴发放的人员名册和分布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项目论证方案和项目预算,结合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市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及时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到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年度终了清算出当年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经审计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后余额及时通过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户缴入国库。市财政局将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管理费用支出后的余额全部划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并于年底清算。
市财政局应及时清算土地出让净收益,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天内将按照不低于10%比例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划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国家规定的相关刚性计提和实际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成本性支出后的余额。
市房产局应将廉租住房的产权出让收益、单位住房资金的增值收益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净收益及时上缴市财政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中,廉租住房的产权出让收益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后的净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适时通过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户缴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单位住房资金的增值收益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户缴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年底清算。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在预算批复后,由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督促各区将其应分担的部分及时划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