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廉租住房的产权出让收益;
(五)单位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净收益;
(七)上级财政安排和补助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九)其他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顺序:首先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其次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上述两项资金如有不足,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帐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市财政局设立“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
第十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一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三条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