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好的筹资机制,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按期报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决算,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市财政局应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结合当年财力,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建设的资金外,发放租赁补贴部分实行市与区(江南八区)按照6∶4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