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确保在2008年底前全面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要引入社会征信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建立健全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
(二十)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及标准(暂行)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五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二: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标准(暂行)
1、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对不足部分,低保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4元,其他低收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50元的补足至150元;1人无房户每月按300元发放。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其他住房(含使用权)的,按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每平方米720元标准,发放与原住房差额面积部分的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