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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五、落实和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及规划

  (十五)落实优惠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一律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所征收营业税的市区留成部分,应首先用于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继续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设立项目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规划经济适用住房的空间布局时,应有计划、逐步向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拓展。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等有关优惠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在同等条件下,公积金住房贷款优先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创造条件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贷款适时实行贴息,增强低收入群体自主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七是按照“政府主导、社区牵头、政策扶持、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制度化建设,创新物业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建成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形成合力,共创和谐共赢的文明小区。

  (十六)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深入分析和利用住房调查信息成果,有机结合住房小康目标和《“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在摸清居民住房实际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我市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2008-2010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方式、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相关政策及实施步骤,并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网络。市政府成立南京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区两级增设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市、区房改办合署办公,负责履行行政职能,具体实施辖区内的住房保障工作,其经费分别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联络员制度、社区低收入家庭评议认定制度,形成全方位的住房保障工作网络。政策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的区可成立非赢利性房地产开发公司,廉租房房屋管理可委托市区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房产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等部门抓紧制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尽快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房产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市区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市国土局要会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等办法;市地税局要会同市财政局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要会同市房产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金融政策。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相应的住房保障意见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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