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转让,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届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受让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府也可优先回购。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所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后上市时不受此限制。以上规定应在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一)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需求后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政府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全力推进危旧房改造。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节约用地、新老政策衔接、结合实际安置”的原则,危旧房改造工作实行全市统筹安排,在制定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审定改造实施方案,由各区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统一规划、政策扶持、强化保障、分类改造、依法征收,标准化建设,分步骤实施,分年度完成。2008年全面启动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力争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十三)继续实施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对旧住宅区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综合整治的旧住宅区,所在街道、社区必须加强组织、强化协作,先行拆除整治范围内违法建筑,并制定和落实好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十四)着力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规划、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企业等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制定好农民工住房建设近期和中远期规划,统筹考虑并安排好本区域、本单位农民工居住问题,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组织集中建设的农民工宿舍,可免费或按照不高于廉租住房租金的标准收取房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集中建设的农民工租赁住房,只能面向农民工出租,不得向农民工以外对象出租和按商品房出售,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各区政府应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城市保洁员公寓,享受农民工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并按照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