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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五)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一是逐步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三是逐步实施对购买其他住房(含使用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购房补贴;四是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经申请可采取共有产权的方式予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六)合理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为符合有关认定条件及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详见附件一)。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不足部分按有关标准发放租赁补贴(详见附件二);对于自愿放弃实物配租而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可再上浮20%计发补贴。对购买其他住房(含使用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原有住房和保障标准面积差额部分的购房补贴。共有产权房个人出资份额不得少于50%。对实施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个人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

  (七)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或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将原住房交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的储备房源。上述规定应在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落实。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确保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年度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其余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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