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市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多渠道投资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力度
(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廉租住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将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对符合规定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对符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无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