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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3〕13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省注册在甘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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