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作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健全工作机制。2007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人均住房4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要抓紧确定低收入家庭标准,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要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要向人代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成立省住房保障领导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工作实践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抓紧督促落实。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和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抓紧研究提出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要在2007年底前,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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