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州、县市区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回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要加大集资合作建房销售的规范力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城市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城市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进行改造,使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内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住房质量明显改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要提供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要保证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三是鼓励社会关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