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甘政发〔2007〕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结合省情,以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老城区旧住宅区的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省级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抓落实;立足当地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从2007年起,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制度,至年底各市州、县市区全面启动实施。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保障对象中,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3年内分阶段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放宽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适当提高保障标准,鼓励提前实现保障目标。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对绝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增强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