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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9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2008年起,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所需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相关土地评估按国家规定办理。

  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转制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经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解决。

  二、税收优惠政策

  4.2008年12月31日前,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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