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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2007修正)[失效]


  第六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四)现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处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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