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一级和本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其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国家机关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信访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活动的权利。
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机关应当使用信访人所知晓的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
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电话号码、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访资源共享。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