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人为本,促进企业和谐用工
12、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用工理念。积极引导企业发挥招工主体作用,树立“以人为本”的用工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加大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上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条件,并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13、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对进城务工农民,用工企业在试用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能收取和变相收取务工人员的押金,不得扣留务工人员的任何证件。
14、建立企业与员工和谐的劳资关系。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引导企业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素质;建设文明健康、生动活泼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指导企业规范管理,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和留住企业员工。
15、积极开展招工宣传活动。引导鼓励园区企业与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就业招聘合同,开展企业联合招工、以工招工等多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招工宣传和招聘活动。
五、创优环境,健全务工人员就业保障机制
16、制定激励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本地劳动力就近就业,中介机构培训、介绍、派遣务工人员到本市本地企业就业的激励措施。要树立长期在本市企业工作的优秀员工典型,对在本市企业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推荐参选劳动模范,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17、将进城务工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畴。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使其享受与城市求职人员同等的就业服务;方便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就学可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享受与城区学生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之外的任何收费;放宽务工人员入户和购房条件。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就业连续满两年的务工人员,可申请在城区登记常住户口。凡取得城区户口的,可申请在当地购买经济适用房。
18、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畅通员工诉求渠道,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提高用工稳定率。坚决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逃避参加社会保险、强迫超时加班以及联合非法职业中介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劳动用工协商制度,努力减少和避免企业在职人员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