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重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坚持成本体现补偿、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加大土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遏制新增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和利益驱动,严禁低价出让工业用地。
3、抓紧盘活存量土地。2003年以来,经依法批准的分批次城市建设和工业用地,因项目选址或规划变更而未能提供的土地,采取政府收储或置换的方法加以盘活。
4、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各地应及时供应使用。供地时,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上,必须明确土地用途、规划指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使用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供地后,各级国土部门要加强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和跟踪服务,防止和杜绝违法批地、占地和闲置土地的行为。通过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已建成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是否与土地批准文件和协议、合同等规定相符;检查项目用地的界址、面积是否与建设用地批准书相符;审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土地报批时各种承诺和使用条件等履行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跟踪各种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对实际投资额和利用率明显偏低,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引导和督促企业限期追加投资,防止新批用地闲置浪费。 5、提高未利用土地的利用率。充分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工业项目用地的选址向园区集中,尽可能使用荒山荒坡,减少耕地占用量。
6、加大“空心村”、“空壳村”整治力度,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对农村“空心村”、“空壳村”和整体搬迁后闲置的老宅基地等未充分利用的居民点,有针对性地抓好“空心村”、“空壳村”整治项目规划,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的村庄、集镇建设和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
7、抓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山地、废弃矿山地、废弃砖瓦窑用地等各种未利用地,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推进全市“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加大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申报国家投资项目的编报工作力度,更多地申报一些国家项目。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实行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率,确保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
8、抓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合理规划,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抓好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按照现行政策,通过挂钩周转指标的办法,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以缓解城镇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和耕地指标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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