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7]18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确保
突发事件应对法得到严格执行。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07]62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省广电局、青海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我省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情况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地区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