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有效的信贷支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农业发展银行的主体客户,农业发展银行对“四项工程”建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其他金融机构也要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切实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发挥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主渠道作用,发展成为支持“三农”的重要力量。
(三)妥善解决遗留的“老账”问题。
对政府确认但仍未剥离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应区分情况积极进行处理,占用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配合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尽快解决。对政策性挂账占用企业资金未实施剥离的部分,各地要分清责任,由省财政统筹考虑分别负担的原则予以解决。
(四)继续完善管理体制,创新企业机制。
要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人、财、物直接管理,完善出资人职责,形成责、权统一,运转高效、有效制衡、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产权界定,加快产权多元化改革,使企业产权制度与内部管理机制相结合,适应市场发展变化要求。优势明显的企业要先行一步,把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结合起来,探索逐步实行股权、期权奖励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夯实企业基础,创建企业管理新格局。
(五)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粮油品牌的创建。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通过外引内联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要联合国内和省内知名企业引进资金、管理、技术和名优产品,培育省内粮油品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协调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积极做好粮油品牌的评审、宣传和推荐工作,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省农牧厅、省粮食局要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方面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在农业产业化方面更进一步,形成龙头企业。
(六)合理减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部分税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5号)文件精神,承担省、州(地、市)、县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经营省、州(地、市)、县级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业开展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开办的粮食收购、加工、销售、运输等业务和项目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03]3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