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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5、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工作。
  (三)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布局
  1、整顿规范现有行业协会。对行业范围过大且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合并重组。
  2、大力发展新的行业协会。坚持从省情出发,不断适应形势的发展,开拓新的领域,重点在环境保护、高新技术、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牧业、现代物流和其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新的具有示范作用的行业协会。
  3、优化行业协会区域布局。行业协会应坚持“一业一会”,同一行业全省性协会只能设一个。支持西宁市、海西州、海东地区、格尔木市等同业企业集中、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的行业组建地区性行业协会。我省优势特别明显的行业要争取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国际性行业组织的总部或办事机构在我省落户。
  4、着力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吸收与行业相关的省内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本省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功能。行业协会会员数量要基本达到该行业单位总数的20%以上,或会员企业的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四)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
  1、健全设立机制。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由行业内企业或业主自主发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职能、运行机制、会费标准、行规行约等均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自主讨论制定。
  2、健全财务制度。行业协会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3、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允许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4、健全劳动人事制度。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要实行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实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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