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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坚持规范发展。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协会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自律能力,推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做到改造老的行业协会与发展新的行业协会并重,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协调处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关系,实现行业协会内部机制转换与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环境相结合,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推进行业协会统筹协调发展。
  (四)改革的范围
  凡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按照本意见进行改革: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3、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二、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会分开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
  2、人员分离。现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
  3、职能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4、财产分开。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的,必须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
  (二)落实行业协会职能
  1、行业自律职能。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行业代表职能。代表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议;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行业服务职能。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等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4、行业协调职能。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事宜;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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