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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督促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时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4、市监察局:负责监察各县(市、区)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总量削减任务和环境质量目标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总量削减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总量办综合协调,各相关单位分工负责的协调工作机制。

  2、层层分解落实。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首要任务,层层落实减排指标,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等基础性工作,按照“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要求,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探索污染减排实施机制。在总结“九五”、“十五”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经验基础上,制订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各有关排污单位,督促落实减排工作。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各有关企业实施污染物削减项目,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强化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完成减排工作目标。

  3、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1)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目标政绩考核以及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有力的措施,抓紧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大减排工作力度。

  (2)实行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与财政挂钩。对未完成区域污染物削减目标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经济处罚,由市财政从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中直接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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