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间安排
(一)2007年主要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所有污染企业,建立污染企业台账。所有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必须达到控制指标要求。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总量和浓度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予以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
2、相关县(市、区)政府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第一批污染减排项目的落实。一是要抓好辖区内第一批污染减排项目的落实,确保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二是要督促有关企业完成2007年清洁生产审核任务。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办法》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年底将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污染减排工作的绩效考核。
3、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今后三年污染减排工作计划。要在我市前期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建立长期、有效、稳定的减排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的布置今后三年污染减排工作,并制定第二批、第三批污染减排项目。
(二)2008年主要工作
1、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完成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投入运行;督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康、瑞金、大余、宁都、赣县、于都、兴国、上犹、崇义、信丰等县(市、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开工建设。
2、相关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完成第二批污染减排项目,同时拆除中心城区4吨以下(含4吨)燃煤锅炉及其他污染严重的锅炉。
(三)2009年主要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康、瑞金、大余、宁都、赣县、于都、兴国、上犹、崇义、信丰等县(市、区)必须在2009年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其他县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开工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完成第三批污染减排项目;拆除4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全部采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等清洁能源。
四、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污染企业的整治,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
2、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负责对产业结构的调查,确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行业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