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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各县(市、区)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对已立案的案件要抓紧查办,并依法查处到位;对前期查处过有违法行为的单位要“回头看”,防止反弹;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详细记载有关质量情况,将连续多次违法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控。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通过以上措施,使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县(市、区)、各部门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并对考核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市政府成立的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乡镇、街道,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同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市政府将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方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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