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8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日
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范围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
1、财政预算内切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包括: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民知识化工程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果业发展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阳光工程配套资金等。
2、财政整合捆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果业发展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移民扶贫配套资金等。
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1、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或追减支农专项资金。
2、专款专用,注重效益。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程序、规定用途办理和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转化为部门单位工作经费,更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奖金,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益事业的主要环节上,真正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严格程序,统一标准。在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分类标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4、均衡支出、确保进度。年度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应根据时间和工程进度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支农专项资金,避免专项资金的突击支付,强化资金使用的时效性。
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