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结发布阶段(2008.7-2008.12):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赣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其中农业组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除在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担任普查员之外,还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源普查的试点、培训、验收及数据汇总等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表),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分工分阶段对所负责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督查(清查阶段一次、全面普查阶段一次)。
(四)培训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分级、分类进行。国家污染源普查机构对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对地市级和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包括地方培训用教员)进行培训;市级、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培训普查员。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后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