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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参考全市各级农业统计资料,采用分类抽样普查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全市农业污染源产生、排放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7.7-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开展前期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6):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复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并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5月底前,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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