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参考全市各级农业统计资料,采用分类抽样普查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全市农业污染源产生、排放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7.7-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开展前期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6):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复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并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5月底前,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