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由采购人实行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以下限额标准: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类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采购目录所列项目中未标明限额的均须纳入集中采购,标明限额的只对符合限额标准的纳入集中采购。
(三)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四)采购目录中的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五、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交通工具除外)。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三)公开招标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及供应商。
六、说明和要求
(一)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人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采购。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分散采购项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由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一年内不得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两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