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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和落实县级政府办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全市中小学整体办学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县级政府抓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督导评估,力争至“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薄弱学校改造,使全市80%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达到合格的标准。

  三、督导评估办法

  (一)成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领导小组。

  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领导小组,加强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保证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级组织督导评估队伍开展督导评估。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市级督导评估队伍,对全市初中(含民办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县(市、区)政府组织县级督导评估队伍,对所辖完全小学(含民办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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