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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消防应急预案的通知

  (6)现场供水。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灾害事故现场供水。

  (7)现场警戒。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边防支队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公安部门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3.4 要求

  (1)各联动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必须24小时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2)各灭火救援力量接到出动命令后,正确选择便捷的交通道路和运输工具,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组队集结和安全到达灾害事故现场。

  (3)各灭火救援力量要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原则,加强信息反馈,保持同指挥部的通信联络,认真执行各项指令。

  (4)各宣传单位要按照市灭火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宣传口径,慎重发布灾害事故情况和相关新闻。

  (5)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时,市灭火应急指挥部启动灭火应急预案后,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调集相应力量到场参与处置,各增援力量要明确一名领导带队,确定运载车辆,携带通信、照明、摄像等有关器材装备,并搞好后勤保障,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编入救援编队中,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展开灭火救援工作。

  3.5 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3.6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 善后处理



  (1)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完灾害事故后,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坍塌等部位和构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烧过、压制的物质;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可燃物质或毒气扩散,彻底消除余火或残余气体,防止阴燃和二次毒气危害;仔细搜索有无被埋压的遇险遇难人员;对事故区域及附近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防止复燃、爆炸。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者责成事故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监视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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