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消防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7]1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江府[2006]61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江门市城市消防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提高对火灾和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平时各救援力量充分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准备工作,救援时按指令尽快奔赴现场协同开展救援,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1.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1.3 适应范围
适用于江门地区内发生的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火灾事故。
1.4 处置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灭火救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各单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3)逐级负责,妥善处置。灾害事故处置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1.5 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