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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


  (二)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和原本长出的票证经市局批准后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三)因印制问题,原本票证短少,应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报市局,经市局批准后按损失处理。

  (四)丢失税收票证,除由责任者写出检查外,同时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特殊情况报市局专案审批。在票证损失情况发生七日内,必须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市局,一个月内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局。

  二、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节 票证档案管理


  业务要求:

  一、各区(县)局、分局的票证管理部门应将已缴销的票证以按户序时方式装订立卷,送交档案部门归档保存。案卷装订要求和目录等工作按照市局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该档案类别代码3100。

  二、区(县)局、分局、税务所应将各自留存的《票证领发单》、《票证上缴单》、《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证交接清单》、《盘点明细表》、《票证损失报批单》、《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结报清单》等相关票证领发凭证分类、按年序时装订保存;《票款结报单》税务所应按月序时单独装订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此档案归入6800类。

  附件1:
票证系统基本操作流程

  一、票证计划流程
  (一)流程图(略)
  (二)流程说明
  1.制订票证计划参照当期税收票证的发出量、库存量情况和上年同期票证用量;
  2.票证用户是为了做好票证管理工作,分清税收票证管理责任的一种管理方法。按管理权限划分。
  (三)系统操作
  1.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编制各类票证的计划数: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本单位计划编制”。制订税务所票证计划;
  2.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调整制订分局票证计划量: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票证计划制订”→“年度计划制订”或“季度计划制订”,选择票证的种类并录入相关信息;
  3.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汇总各类票证计划数: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本单位计划汇总”。制订区(县)局、分局票证计划;
  4.市局主管部门调整制订市局票证计划数: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票证计划制订”→“年度计划制订”或“季度计划制订”,选择票证的种类并录入相关信息;
  5.市局汇总各类票证计划数: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本单位计划汇总。制订全市票证计划。
  二、票证发出领取流程
  (一)流程图(略)
  (二)票证发出领取流程说明
  1.票证“发单制订”时,录入票证计划期为前一季度时间;
  2.下级税务机关票证用户必须经过“发单确认”后,系统才认可上级票证用户相关票证已经发出,下级票证用户已经领取;
  3.票证用户发出票证必须打印两份“票证领发单”,领发双方各一份,相互签字,“票证领发单”做为票证发出领取的原始凭证;
  4.票证领入机关领取票证必须录入“票证领发单”的相关信息,录入正确并确认后,才能确认做为票证领入;
  5.票证用户是为了做好票证管理工作,分清税收票证管理责任的一种管理方法。按管理权限划分。
  (三)系统操作
  1.市局票证发出信息的录入: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制订”(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两份票证领发单,凭单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2.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票证发单的确认: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确认”(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出票证生成的凭单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3.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发出信息的录入: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制订”(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两份票证领发单,凭单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4.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票证发单的确认: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确认”(录入上一步生成的凭单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5.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发出信息的录入: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制订”(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两份票证领发单,凭单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6.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人)票证发单的确认:点击“票证管理”→ “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确认”(录入上一步生成的凭单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票证上缴收回流程
  (一)流程图(略)
  (二)票证上缴收回流程说明
  1.票证上缴单中所列“票证一般上缴”是指上缴相关票证的一部分,“票证停用上缴”是指相关票证全部上缴;
  2.下级票证用户上缴票证,必须打印两份“票证上缴单”,做为票证上缴收回的原始凭证,双方各一份;
  3.票证上缴单作为票证上缴的原始凭证;
  4.上级票证用户收回下级票证用户上缴的票证必须录入“票证上缴单”的相关信息后,录入正确并确认后,才能确认作为票证收回;
  5.票证用户是为了做好票证管理工作,分清税收票证管理责任的一种管理方法。按管理权限划分。
  (三)系统操作
  1.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人)录入各类票证上缴信息:点击“票证管理”→“票证上缴收回”→“票证上缴单”(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两份票证上缴单)。
  2.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对票证进行确认收回记账:点击“票证管理”→“票证上缴收回”→“票证收回记帐”。
  3.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录入各类票证上缴信息:点击“票证管理”→“票证上缴收回”→“票证上缴单”(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两份票证上缴单)。
  4.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对票证进行确认收回记账:点击“票证管理”→“票证上缴收回”→“票证收回记帐”。
  5.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录入各类票证上缴信息:点击“票证管理”→“票证上缴收回”→“票证上缴单”(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两份票证上缴单)。
  6.市局进行确认后,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记账。
  四、票款结报流程
  (一)流程图(略)
  (二)票款结报流程说明
  1.完税证使用或印花税销售是指:税务所自售印花税、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税务所用完税证征收税款、代征单位代征税款;
  2.票证数据录入是指:印花税数据录入和有号票证数据录入,有号票证数据录入是指完税证数据录入;
  3.票款结报单(手册)制订是指: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人)将票款结报信息汇总制订并打印票款结报单;
  4.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与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人)进行非现金结报是指: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人)携带票款结报单、完税证、印花税领发用存月报表、入库的税收缴款书和《票款结报手册》定期到税务所票证管理人员进行的结报;
  5.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与税务所票证管理人员进行票证缴销是指:税务所票证管理人员携带《票证缴销表》入库的税收缴款书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完税证报查联,定期到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进行票证缴销。
  (三)系统操作
  1.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人):点击“票证管理”→“票款结报”→“印花税票款结报数据录入”(或“有号票证数据录入”),之后,回到“票款结报”→“票款结报单(手册)制订”(生成票款结报单号,打印票款结报单)。
  2.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月底自行结报:点击“票证管理票款结报”→“非现金结报”(录入相应的票款结报单号)。
  3.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与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进行票证缴销(手工审核、新系统无操作)。

  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缴销表

  缴销单位盖章:  填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份 第 号

┌──────┬───┬─────┬───┬───┬────┬────┬────┐
│ 票证名称 │ 字别 │ 起止号码│填用数│作废数│税款金额│缴款书号│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表
│      │   │     │   │   │    │    │    │一
├──────┼───┼─────┼───┼───┼────┼────┼────┤式
│      │   │     │   │   │    │    │    │两
│      │   │     │   │   │    │    │    │份
│      │   │     │   │   │    │    │    │由
├──────┼───┼─────┼───┼───┼────┼────┼────┤缴
│      │   │     │   │   │    │    │    │销
│      │   │     │   │   │    │    │    │和
├──────┼───┼─────┼───┼───┼────┼────┼────┤收
│      │   │     │   │   │    │    │    │证
│      │   │     │   │   │    │    │    │机
│      │   │     │   │   │    │    │    │关
├──────┼───┼─────┼───┼───┼────┼────┼────┤各
│      │   │     │   │   │    │    │    │存
│      │   │     │   │   │    │    │    │一
├──────┼───┼─────┼───┼───┼────┼────┼────┤份
│      │   │     │   │   │    │    │    │为
│      │   │     │   │   │    │    │    │记
├──────┼───┼─────┼───┼───┼────┼────┼────┤帐
│      │   │     │   │   │    │    │    │凭
│      │   │     │   │   │    │    │    │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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