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及税务所代开人员持已填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及相关资料、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向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结报手续。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核对填用票证数量与《票款结报手册》登记数量是否一致,核对无误相互签章。
(3)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税务所填开人员持已填开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存根联)及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向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结报手续。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核对填用票证数量与《票款结报手册》登记数量是否一致,核对无误相互签章。
(二)税收票证缴销的程序和手续
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根据下级结报的票证,按税收票证种类填写《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将报查联按票证种类分别装订成册,装订顺序如下:票证装订封面,《票证缴销表》,汇总缴款书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缴销票证的报查联,全份作废票证,封底。税务所持装订成册的报查联向区(县)局、分局办理缴销。装订的完税证数量、起止号码要与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票证月报反映的填用、作废数据一致。缴销双方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退税务所一份与缴销票证的存根联装订在一起。
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不需办理缴销手续。其中,《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结报清单》及相关资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报查联由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按月进行装订保管,上级税务机关应对税务所票证保管、结报工作进行核查。
三、系统操作流程
(一)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人):点击票证管理→票款结报→印花税票款结报数据录入(或有号票证数据录入)→回到票款结报 →票款结报单(手册)制订(生成票款结报单号,打印票款结报单);
(二)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点击票证管理票款结报→非现金结报→录入相应的票款结报单号→点击查询→金额正确点击确认。
第九节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对于各种原因出现的作废和停用票证,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妥善处理,不得自行销毁。
业务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时及填用票证前,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将情况说明及时逐级上报至市局,待查明原因后处理。
二、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各类完税证、收据和凭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保存,与当期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三、经市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应由区(县)局、分局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编造清册,上交市局,统一销毁。
第十节 税收票证盘点
为了防止票证发生丢失,落实票证保管防范措施,保障帐实相符。税务机关及票证使用单位对结存的票证必须经常进行盘点,一旦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查处。
一、业务要求
(一)征收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票证实物与《票款结报手册》及本人核心征管系统帐户相核对。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每月对征收人员票证的使用和《票款结报手册》票证进行清点核对;每季度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库存票证进行清点核对。
(二)区(县)局、分局及税务所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并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打印《盘点明细表》,盘点无误后由主管领导及票证主管人员签字盖章并留存备案。
二、系统操作流程
点击票征管理→票证帐务管理→录入盘点明细表→打印。
第十一节 税收票证销毁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缴销税收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下同)、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等。
一、业务要求
(一)按照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已缴销税收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废的全份票证,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
(二)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必须由两个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后,报市局监销。
(三)其他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经市局同意后,区(县)局、分局自行销毁。
(四)停用、损毁、作废的各种票证章戳,须报市局备案后,由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部门负责销毁。
二、系统操作流程
(一)需要销毁的票证,应在系统中逐级作停用上缴:票证停用缴销→选择票证种类→点击【查询】停用缴销的票证种类数据→选择缴销号段,填写数量→保存。
(二)销毁已缴销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作废的全份票证及损失后追回票证不需要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第十二节 税收票证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根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各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业务要求:
一、税务所每季度必须按《票证检查底稿》内容对本所及管辖的代征代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检查,填写《票证检查底稿》一式两份,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一份税务所存档,一份报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每半年必须按《票证检查底稿》内容对辖区内的税务所进行检查,对代征代售单位按50%的比例抽查,填写《票证检查底稿》一式两份,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一份被检查单位存档,一份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存档;市局每年对所属不少于30%的区(县)局、分局的票证工作进行抽查。
二、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每半年对票证自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撰写自查检查报告,于半年终了后20日前报送市局。
第十三节 票证月报与票证报表
票证月报是票证帐户对本月发生的各类票证的领、发、用、存数据进行检查并编制月报表;票证报表是根据票证月报数据编制的正式归档报表。
一、业务要求
(一)票证月报与报表归档的时间要求:税务所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月报;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应在次月四日前完成月报、六日前完成票证报表的生成、归档工作。
(二)票证报表种类
报表的种类分别为:北京市地方缴款书、完税证用存月报表;北京市地方凭证、收据用存月报表;北京市地方印花税票领发用存月报表。
二、系统操作流程
(一)月报操作: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帐务管理→月报→选择年度月份→查询→下一步→月报。
(二)报表的生成与归档。
在IE地址栏中键入http://192.100.99.101/bbcx,进入报表查询系统,调用相应报表,选择编制单位、日期,通过“刷新”生成报表,在“规则”中选择“报表归档”。
第十四节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和税收票证违规行为处罚
一、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严防税收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查明原因,严肃查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因被盗、被抢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上报市局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发生丢失的区(县)局、分局,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经区(县)局、分局报市局备案,批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