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票证帐户及税收票证种类设置
为实现税收票证领、发、用、存各类数据的计算机管理,按照核心征管系统票证管理的核算要求,在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核心征管系统)中税收票证按四级帐户设置管理。即:市、区、所各级用票单位应在系统中设置票证帐户,其中:市局为一级票证帐户;区(县)局、分局为二级票证帐户;税务所(相关科室)为三级票证帐户;税务所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为四级票证帐户。票证帐户设置的原则是上级票证帐户的管理人员为下一级设置票证帐户及票证种类。
一、税收票证帐户的设置与维护
(一)业务要求
1、二级帐户管理人员为三级帐户设置票证帐户:包括税务所的新建、撤消、合并。
2、三级帐户管理人员为四级帐户设置票证帐户:包括征收人员及代征代售单位的新建、撤消;各税务所在办理上述工作事项前应通知计划统计科。
(二)系统操作流程
1、新增帐户的操作步骤: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票证帐户数据录入→选中需要设置的帐户名称→保存。
其中三级帐户管理人员设置四级帐户时,应按以下步骤操作:(1)设置征收人员时: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票证帐户数据录入→征收人员→输入新增征收人员姓名→保存;(2)设置代征代售单位时: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票证帐户数据录入→代征点→选中相应代征、代售单位名称→保存。
注:新建帐户需由信息化管理科关联到相关用户。
2、删除帐户的操作步骤: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票证帐户数据维护→选中需要删除的帐户名称→保存。此项操作应在次年一月进行。
二、税收票证种类的设置与维护
上级票证帐户管理人员在核心征管系统中为下一级设置完票证帐户后,应为下级票证帐户设置所需用的票证种类。
(一)业务要求
1、票证帐户所需票证种类发生变动时应进行票证种类设置与维护。
2、税务机关专用的税收票证不得发给代征代售单位及扣缴义务人使用。
(二)系统操作流程
1、新增票证种类: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帐户适用票证种类维护--数据录入 →选中需要新增票证种类名称→保存。
2、删除票证种类: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帐户适用票证种类维护--数据维护 →选中需要删除票证种类名称→保存。
第四节 税收票证计划
各级税务机关按季度根据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新变化、新规定,结合现有票证的库存情况,合理制定本单位票证用量计划,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一、业务要求
(一)税务所分别于每季初5日前编制下季度《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报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
(二)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于每季初8日前将本单位基层税务所编制的计划进行汇总、并结合本局票证库存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填制《票证用量计划表》上报市局票证主管部门。其中:各种税收票证(除印花税外)的计划报送票证中心;印花税票领用计划报送市局计会处。
遇特殊情况,需追加票证计划的应及时向上级票证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二、系统操作流程
(一)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编制各类票证的计划数: 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本单位计划编制→保存;
(二)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调整制订分局票证计划量: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票证计划制订→年度计划制订或季度计划制订→选择票证的种类并录入相关信息→保存;
(三)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汇总各类票证计划数: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本单位计划汇总;
(四)市局主管部门调整制订市局票证计划数: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票证计划制订→年度计划制订或季度计划制订,选择票证的种类并录入相关信息;
(五)市局汇总各类票证计划数: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本单位计划汇总。
第五节 税收票证领发
一、税收票证领发手续
(一)区(县)局、分局向市局领取各种税收票证必须履行规定的领发手续,由市局指定印制单位定期向区(县)局、分局发送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区(县)局、分局在接收票证时应仔细核对票证实物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分送单》载明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核对无误后签收;与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票证领发单》核对时,确认无误后记帐,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分送单》作为记帐凭证归档保存。
区(县)局、分局向市局领取印花税票时,需由领取单位填写《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一式两份,并经局长签字(章)、加盖局章;市局票证主管人员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发出的种类、数量,打印《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领发双方核对实物,无误后签字确认。领发双方各留一份《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证领发单》作为发出、领取凭证。
(二)税务所向区(县)局、分局领取各种税收票证必须履行规定的领发手续,由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发出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打印《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在领取印花税票时,需由领取单位填写《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一式两份,经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后依上述手续办理。领发双方各留一份《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证领发单》作为发出、领取凭证。
(三)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向税务所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办理领取手续,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在核心征管系统中登记领发种类、数量、起止号码,打印《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领、发双方共同逐包(或捆)拆封清点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票证领发单》及《票款结报手册》上签字确认;代售单位在领取印花税票时,还需由领取单位填写《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一式两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依上述手续办理。领发双方各留一份《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证领发单》作为发出、领取凭证。
二、业务要求
(一)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应使用专车、由票证主管人员亲自领取或发送。领取印花税票时,应双人领取。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领取各类章戳时,应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税收票证专用章领、缴登记簿》签字。
(二)代征代售单位向税务所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税务所必须核查是否按期结报,未按期结报的不得领取新票,税务所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应控制在一个月的使用量。
(三)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向征收人员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应核查实际使用量,按征收人员业务情况2-3天的用量发放(异地办公的可视票证存放条件酌情放宽,最多不超过1个月用量)。
(四)各级领票单位(人)必须于领票当日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对《票证领发单》进行确认。代征代售单位在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操作由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负责。
三、系统操作流程
1、市局票证发出信息的录入: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制订(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两份票证领发单,凭单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2、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票证发单的确认: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确认(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出票证生成的凭单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3、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发出信息的录入: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制订(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凭单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4、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票证发单的确认: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确认(录入税务所领取票证时由区(县)局、分局打印的《票证领发单》所生成的凭单号并进行核对)。
5、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发出信息的录入: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制订(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凭单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6、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人)票证发单的确认: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确认(录入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由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打印的《票证领发单》所生成的凭单号并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