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7〕40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及人员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工作,保证各项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交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刷、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一节 税收票证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的票证管理人员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管理,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市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的检查或抽查工作;
(四)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五)负责印花税票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税收票证计算机系统的业务程序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检查和监督所辖区域执行票证管理制度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票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情况;
(二)负责本局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工作,保证票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税务所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四)对所属税务所结报缴销的票证审核;
(五)负责本局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六)负责本局和所属税务所税收票证的核算工作;
(七)组织本局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及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二)指导和监督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正确填用票证和票款的结报缴销工作;
(三)对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按月向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办理票证缴销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二节 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手工票、计算机打票)。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
二、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时,提供给收款银行电子缴税的缴款凭证,此凭证作为收款银行的支付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提供给收款银行电子缴税的缴款凭证。
三、专用税收缴款书(手工票、计算机打票)。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特定税种(如:契税)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四、一般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基金类收入(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五、税收通用完税证(手工票、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专用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七、车船税完税证(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所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
八、契税完税证(手工票、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征收契税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
九、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的电子缴税的专用完税凭证,此凭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手写无效)。
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十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二、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凭证。
十三、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四、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规定,开付给被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凭证。
十五、税收收入退还书(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凭证一律由税收计会部门使用。
十六、误收跨区税款更正通知书。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国库办理收款国库调整事项时,由误收一方的税务计会部门填开的更正凭证。
十七、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国库办理预算科目、入库级次调整事项时,由计会部门填开预算更正凭证。
十八、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壹角票、贰角票、伍角票、壹元票、贰元票、伍元票、拾元票、伍拾元票、壹佰元票共九种。
十九、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二十、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税款更正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更正通知书时使用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业务专用公章。
二十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各类税收完税证、收据以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章戳等,应视同现金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