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省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我省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外销或出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按月编报《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格式见附件1),报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供销合作联社。
第十条 省供销合作联社应对承储企业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及时处理发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确认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不给予利息补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提供。各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省级淡储化肥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
淡储化肥购进成本按照承储企业购进淡储化肥实际进价加上合理的运杂费逐年确定。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确认的购进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贴息资金的审核:承储企业申请拨付贴息时,承储企业应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连同企业支付储备贷款利息凭证、调入区内化肥的运输票证和购进化肥票证等有关票据资料,经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拨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的拨付:贴息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即承储企业购进化肥3个月后,由承储企业申请,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省财政厅审核拨付储备期间3个月的贴息;第二次拨付,化肥淡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储企业申请,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省财政厅清算拨付储备期间的贴息。